中国疾病
网站地图
RSS订阅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畜禽养殖

农业部、环保部联合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8-13 4:44:45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技术指南
导读:范冰冰与王学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

  范冰冰与王学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部、农业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区、自然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区和二级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一级区内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区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建设养殖场。

  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一般不低于1:50000 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省级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2 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 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牵头部门的,可按现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需调整的,可依据本指南对现有工作机制予以调整。

  7.4 禁养区划定完成后,地方环保、农牧部门要按照地方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协助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本文由 恒宇国际(www.neivn.cn)整理发布

本文网址:
下一篇:没有资料
共有:条评论信息评论信息
发表评论
姓 名: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