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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4-15 11:36:16 人气: 标签:畜禽养殖代码证办理
导读: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已经省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予以备案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的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规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凡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其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规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羊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家兔存栏1000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证。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和畜禽养殖代码证的样式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七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黑木奈奈养殖小区只有1个畜禽养殖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第八条畜禽养殖代码证有效期3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备案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在备案期满30日前,依照本的要求提出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已备案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所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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